海南自贸港的公司是可以在境外上市的。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开展了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改革试点。相关规定如下:
境外上市定义:指港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参与型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登记办理: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
账户开立:港内公司办理、增发、回购等相关业务的外汇资金汇兑与划转,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开立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
资金调回:港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均应调回境内使用。
持股变更登记:港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 20 个工作日内,在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办理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增持或减持等持股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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