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通过并公布,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是其具体内容:
总则
目的:规范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活动,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适用范围: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的经营服务活动实行特许经营,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目录管理:特许经营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确定方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原则上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原住居民利用自有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房屋开展相关经营服务活动等,可以不通过竞争方式确定。
特许经营范围
可开展项目:包括建设运营经营服务设施、销售商品、租赁设备或场地、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经营户外运动等文化体育服务、提供生态旅游等服务、提供生态科普等服务、提供旅游运输服务、生产销售载有公园标识的产品等。
不列为特许经营项目:宗教活动、原住居民种养等传统生产活动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者的确定
竞争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等,具备招标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应优先采用招标方式。利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五类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组合性特许:需要授予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实施组合性特许,确定特许经营者。
公示:依法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
申请程序:申请开展相关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特许经营申请材料,经批准后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义务
协议内容:应包括特许经营项目名称、方式、内容、区域、期限等多项内容。
经营期限: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授予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经营服务设施的,一般为 10 年,原则上不超过 20 年,特殊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特许经营项目不超过 10 年。
费用缴纳:特许经营者应依照约定缴纳特许经营使用费,符合特定情形可免收或减收。
禁止行为:特许经营者不得破坏自然资源等,不得超出约定范围经营,不得违反标准提供产品和服务,不得擅自处置特许经营权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监督管理
部门职责: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建立特许经营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媒体、社会监督员作用,处理举报和投诉,追究违法责任。
效益评估:对特许经营重大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评估,公开评估结果,对问题责令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解除协议。
资产接管: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时,对应当移交政府的资产,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及时接管。
法律责任
对特许经营者破坏自然资源等、处置特许经营权等、擅自停业歇业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修复、罚款、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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